购买房产时,定金通常是有卖方或中介代为收取和保管。具体流程如下:
1、从常规来看,买家通常会选择直接向卖方支付定金,然后卖方则应向买方开具定金收据,以此来确认已收到相关款项。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务必要在定金收据上清晰地列明违约责任事项,若买方违约,那么所缴纳的定金便无法收回;反之,若卖方违约,应当赔偿买方双倍于已缴纳的定金金额;
2、如因某些缘故导致无法直接向卖方支付定金,则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转交。
然而,中介机构在接受此项委托时,务必提供卖方授权中介收取定金的书面委托文件。对于买方而言,在收到中介机构提供的这份委托书后,方可将定金交付到中介手中,但同时应对中介机构开具的收取定金的收据进行审核,确保其中包含了经手人和中介公司的印章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买房定金是否能退
买房定金一般是能要求退还的。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和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定金是交给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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