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押金可以退不
倘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可考虑要求退还押金:(1)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在双方即将依照约定签订正式合同时,若该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例如,在合同中包含的诸如房价、户型或面积等关键信息发生较大变动,以至于与最初的认购书不符,此时便可视作为卖方失信。在此种情况下不仅有权索回定金至原款,还能得到相应的双倍赔偿;(2)凭增设的退定金附加协议:在将定金支付给卖方之前,如果我们签署了相关附加协议,即使购房者因个人原因决定放弃购买房屋从而构成违约行为,但由于先前签署过了此项附加协议,那么理应遵循协议规定来处理定金的返还事宜;(3)所选房源被转售他人:如果卖方已经将原先用于认购标的物出售予其他人,无疑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欺诈行为。在此种情况下不仅有权索回定金至原款,同时还可能获得相应赔偿;(4)项目未达销售条件:对于尚未取得房产产权证书以及销售许可证的项目而言,此类内部认购行为本身并不符合法定的销售条件。在此状况下,应当视为卖方存在过失,无论何时均可行使退还定金请求权;(5)第三方因素影响:假如因政策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房地产项目的建设造成严重阻碍,且双方对此皆无辜而为,则仍可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1、房屋质量出现问题购房者可以参照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依法进行修复和损失赔偿;
2、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者可以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押金可以退不”,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