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购房产并缴纳定金后,遇到卖方不予退还定金的情况时,您可尝试进行以下途径来解决争议:
首先,您有权与其卖方或开发商进行积极协商,通过磋商求得妥善的解决方案;
其次,若情况较为复杂,您也可以寻求所在村庄或社区调委会的协助和调解,以期达成更为公正合理的结果;
此外,您还可以拨打国家法定机构设立的12315投诉电话或者前往相关网络平台进行网络举报,这同样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有效手段;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方法便是向本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裁决。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o.4)中明确指出,若因卖方向买家收取定金用于签订购房合同的保证而最终未能顺利签约,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定金额度作出相应处置;
然而,若因双方均无责任的特殊原因使得二者无法确立购房合同关系,那么售卖方应当全额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可以退房,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你有权要求退房,开放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你已支付的房款及活期利息,如果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可以一并要求赔付。一般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1天不等,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如果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延迟交房违约赔偿的,合同继续履行,在合同签定的延迟期内就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定金不退找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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