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退房程序如下:
1、在协商无效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购买方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退房通知传达。此项操作可通过邮寄挂号信件、发送传真以及拨打电话等方式实现。若由于开发方的责任导致退房状况发生,那么退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首付款投资所获得的利息收益、购买房屋所需缴纳的税费等等,均应当由开发方承担并负责;倘若购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相关的赔偿标准,则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如若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尚无法完全弥补购买方的损失,亦可依法另行主张合适的赔偿请求权;如果因为购买方贷款申请未能获批,以及买卖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存在分歧等客观因素导致退房,开发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开发方需在收到退房请求后的15个自然日内妥善处理退房事宜。
具体来说,开发方必须将购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全额退还,同时也有责任全力负责办理购买方向贷款银行解约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各项手续。在此之前,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开发方需要先行代为支付购买方每月需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款项。
3、待上述事项处理完毕之后,即购买方取得全部房款之日起,开发方应当在及时地将所有购房款悉数退还并办理完毕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若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前述事项无法妥善得到处理,从购买方发送退房通知之日开始计算,至购买方实际取得全部房款之日止,开发方每天都应向购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了定金是否能退分为两种情况:
一、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全款买房想退房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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