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坏超过5000判刑不和解
五千元,需面临刑罚,不支持和解具体情况应依据案情而定。
倘若故意破坏他人财物行为足以构成价值上满5000元人民币的故意损毁财物罪时,则应对此事进行严肃处理。
然而若事件中的行为人能够积极地进行赔偿并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则情况将有所缓和。
在这种情境下,公安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从轻处理的建议书;
而接收到建议书的人民检察院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若此档罪犯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其徒刑或其他刑事处分时,人民法院也可能作出不起诉的裁决,以平息此事。
但如未能达成和解,那么裁决结果将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损坏他人财物不足5000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五千以上的才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财产价值不足五千,但有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等情形,也可以立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损坏超过5000判刑不和解”,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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