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鉴定程序主要涵盖了几个环节:
首先,应提交鉴定请求,即当事人必须依照标准向作出相关诊断的医疗保健卫生机构地处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递交鉴定申请,同时需附上案头鉴定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载以及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其次,进入审核阶段:
在收到申请之后,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结构将对所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包括确认材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接着,启动鉴定领导工作: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将经过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随机抽出,构成专家鉴定团体,进而给出鉴定结论。
在此过程中,原鉴定结果为最终裁断。
第
四步则涉及到鉴定书的制定问题:
其中应当包含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的监测数据以及相关的身体检查数据等基本信息,同时还须揭示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事项、鉴定结论及其鉴定日期等重要内容。
最后,处理异议:
若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持有异议,可向做出诊断的医疗保健卫生机构地处的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再次鉴定;
而且,如果对设区的市县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结果仍心存疑虑,也还可以向上一级的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一步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二、职业病鉴定费谁付
职业病鉴定的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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