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已经抱养怎样补办收养证
关于已办理领养手续的子女登记程序,当事人需依循如下韵律进行操作以完成收养证明的备案:
首先,当事人应向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的民政部门递交收养登记申请。
此过程中,申请人通常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识别文件以及需收养儿童的身份资料。
其次,相关部门将对所呈报的收养登记申请进行核实和审查,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可靠性。
最后,待民政部门确认无误后,申请人将获得正式收养证书,自该日期开始,收养行为依法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自愿送养收养的怎么办收养证
自愿送养收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收养证: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
二、提交以下材料: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三、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反之不予登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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