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一赔一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这一赔偿原则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总价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双倍。
以下罗列了经营者可能涉及的行为:
(一)供应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物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违背的产品;
(二)销售混合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产品,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出售;
(三)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销售假冒他方注册商标的产品;
(五)销售伪造、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产品;
(六)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无质量标志的产品;
(七)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产品时未能清楚说明或者谎称其为正品;
(八)销售的商品应经严格检验、检疫,但却未进行此类核实便上市销售;
(九)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法使得提供的商品数量不足;
(十)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行为超过定价,收取未加以明确说明的额外收费或以欺骗性的价格形式;
(十一)通过发布虚假或其他不当的手段虚假宣传产品或服务;
(十二)销售商品同时使用假冒伪劣的辅助工具;
(十三)在提供服务时存在假冒伪劣的服务用品;
(十四)在维修、加工产品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故意损毁、更换零部件、虚报投入资源等行为;
(十五)除了前述情况之外,经营者在其他方面存在欺诈行为也是违法的。《消费者协议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由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向消费者赔偿;属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经营者因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
二、假一赔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假一赔十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假一赔一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退一赔一的法律依据”,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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