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了缓刑都会通知谁
缓刑并非通知原单位,而是直接将案情移送至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受理,然而这一事务却在被判缓刑者的个人档案中留下了清晰的记录,因而通常情况下,被判缓刑者的单位都能清楚地了解相关情况。
缓刑被视为暂缓执行之量刑制度,亦可称之为缓量刑,这是指对于那些触犯了国家法律,经过正规法律程序确认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被告人,
首先要宣布其定罪,之后先不对他们所判定的刑罚执行实际惩罚。
这种制度由特定的执法机构负责,在一段固定的考验期内在案件发生后的任何时刻对被告进行监控和管理,并且根据被告在这段时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要采用具体的刑罚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判缓刑谁通知单位
判缓刑,依法应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在宣判后通知被告人所在的单位。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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