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最新修订 |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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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伤残鉴定通常在患者治疗结束、出院或伤情稳定后进行。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应在原始损伤和并发症得到妥善处理、临床治疗稳定后进行。具体时机取决于伤情,如原发性损伤可在伤后三个月内鉴定,椎体骨折等需至少三个月,而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主的案件,建议至少六个月后鉴定。手术治疗间隔时间长的情况需适当延长鉴定时间。内固定在位不影响伤残等级评估时,可参考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
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一、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关于伤残鉴定的实施时间,通常是在患者接受完治疗并达到出院标准之后,或者在其受伤情况已经稳定下来的时候。

根据我国出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进行伤残鉴定的适宜时机应该是在原始损伤以及与其确实存在关联性的并发症都得到妥善处理之后,或者是在经过临床治疗获得稳定效果之后进行的。

更为详尽地来说,对于这种形式的鉴定,我们一般建议在原始损伤及其与之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得到全面治疗并且临床治疗效果平稳之后进行;

此时,其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问题已经变得相对难以逆转。

在此基础上,标准中明确规定的部分可以依照规则执行;

而在标准中没有出现的相关内容,就需要参考以下几种特殊情形来把握:

第一,如果是基于原发性损伤的结果作为评估依据的病例,例如肢体、脏器的缺失,内脏的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的缺损,肋骨的骨折,肋骨的缺损,以及牙齿的脱落等等,那么就可以在伤害后的三个月之内展开鉴定工作。

第二,如果是基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的骨折(不包括脊髓损伤),例如心、肺的挫伤,肋骨的骨折所引发的胸膜粘连,以及肢体骨骼因无须手术治疗且不涉及到功能障碍问题等等的情况,那么则可以在伤害发生后的至少三个月以后开始进行鉴定工作。

第三,如果参考的是损伤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主要采信依据的案件,例如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的肢体瘫痪,视力、听力功能障碍,肢体骨骼或者软组织等部位发生了损伤并对关节功能产生了影响(包含手部和足部的功能),颅脑损伤导致的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以及脏器损伤后残留的功能障碍等等,那么就建议在伤害发生后的至少六个月以后再启动鉴定工作。

当然,如果在伤害发生之后因为间隔较长时间才进入手术治疗环节,那就需要适当延长鉴定的时间。

最后,对于内固定在位的残疾程度鉴定,只要内固定物并不妨碍伤残等级的评估,就可以参考骨折愈合的标准来选择适当的鉴定时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条,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二、工伤什么时候做工伤伤残鉴定

做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如下:

1.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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