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关于伤残鉴定的实施时间,通常是在患者接受完治疗并达到出院标准之后,或者在其受伤情况已经稳定下来的时候。
根据我国出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进行伤残鉴定的适宜时机应该是在原始损伤以及与其确实存在关联性的并发症都得到妥善处理之后,或者是在经过临床治疗获得稳定效果之后进行的。
更为详尽地来说,对于这种形式的鉴定,我们一般建议在原始损伤及其与之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得到全面治疗并且临床治疗效果平稳之后进行;
此时,其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问题已经变得相对难以逆转。
在此基础上,标准中明确规定的部分可以依照规则执行;
而在标准中没有出现的相关内容,就需要参考以下几种特殊情形来把握:
第一,如果是基于原发性损伤的结果作为评估依据的病例,例如肢体、脏器的缺失,内脏的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的缺损,肋骨的骨折,肋骨的缺损,以及牙齿的脱落等等,那么就可以在伤害后的三个月之内展开鉴定工作。
第二,如果是基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的骨折(不包括脊髓损伤),例如心、肺的挫伤,肋骨的骨折所引发的胸膜粘连,以及肢体骨骼因无须手术治疗且不涉及到功能障碍问题等等的情况,那么则可以在伤害发生后的至少三个月以后开始进行鉴定工作。
第三,如果参考的是损伤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主要采信依据的案件,例如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的肢体瘫痪,视力、听力功能障碍,肢体骨骼或者软组织等部位发生了损伤并对关节功能产生了影响(包含手部和足部的功能),颅脑损伤导致的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以及脏器损伤后残留的功能障碍等等,那么就建议在伤害发生后的至少六个月以后再启动鉴定工作。
当然,如果在伤害发生之后因为间隔较长时间才进入手术治疗环节,那就需要适当延长鉴定的时间。
最后,对于内固定在位的残疾程度鉴定,只要内固定物并不妨碍伤残等级的评估,就可以参考骨折愈合的标准来选择适当的鉴定时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条,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做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如下:
1.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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