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十年能不能分割婚姻内的财产
在离婚已长达十周年之久的情况下,
再次提出分割财产的诉求已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通常被设为三年。
此项规定中的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理应获知自己所享有的权利遭受了损害,以及义务人身份及其义务开始履行之日起进行计算的。
因此,当离婚已过去十年之久,意味着其中的权利人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试图再次提出分割财产的诉求,法律不会给予任何支持和认可。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当权利人自权利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未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律将作出调整并不予保护。
但在此种情况下,若权利人能够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特殊情况的存在,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挑战这一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这类情况予以延期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
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
2、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十年能不能分割婚姻内的财产”,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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