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地流程
对征地业务的操作流程进行分析,发现该过程主要可以划分为审批程序与执行程序两大阶段;
细分来看如下所述:
首先是(一)征地审批程序当中,
1.市或县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机构在审阅相关资料之后,制定出征地等方案,经过地方政府的认可并逐级上报至上级机关。
2.根据法律要求,省级以上政府有权决定征用土地方案,因此方案需按照法定程序上报给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通过。
接着采取(二)征地执行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发布征地通告:
市或县级政府应在被征用土地所属区域的乡镇及村庄发起通告,明确公告内容应涵盖批准征用机关、确认文号、使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相应的征地赔偿标准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时间等信息。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政府公布的通告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需要携带包括土地使用证、附属设施产权证明等在内的相关证件资料,前往相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3.、起草征地补偿安置计划:
该部分工作交由市、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联合施行,共同起草并在被征用地所在区域内的乡镇、村庄内公示征用补偿安置方案,以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的反馈意见。
4.、上报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当补偿计划得到上级政府批准以后,由县级以上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执行。
补偿款项需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全部支付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征地的流程
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
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
3、批准后,公布方案;
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实施方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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