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指什么
动产登记在学术上被誉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它所指的是在权力方以及与权益相关者提出申请后,由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记录到不动产登记薄中的行为。
这种记录的过程是依据持有该财产的相关人员的申请而进行的。
登记行为属于国家特定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
登记内容涵盖了不动产物权的性质及其变动事项,并且需以客观准确和完整的方式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
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即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针对这个问题,学术界存在着多种不同观点,比如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以及司法行为说等等。
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其实并不是登记机构行使行政管理的手段,它的本质应当更像是一种能够产生司法效力的事实行为。
在所有的不动产权利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各种类型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涵盖耕地、林地、草地等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岸线使用权限;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各类不动产权利。
推动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初衷主要缘自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求。
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一个严密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必然密切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切实利益。
这就是制度自身应有的价值,也是其最基本的功能性定位。
严谨的说,实际上是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特殊贡献,也即其服务于市场经济的主要目的。
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需要有清晰明确的产权基础作为支撑。
此外,我们还能通过适当挖掘不动产登记的附带价值来提高整个制度的综合效能。
大量实践表明,许多制度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关联,我们可以借助它们之间的互补优势,取长补短,共同推动社会进步。《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指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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