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客开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是谁的
关于乘客开门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通常会参照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司机是否违规停车:
若司机在车辆尚未完全停下或者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开了车门,那么司机与乘客将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2.司机有无提醒义务:
如果司机没有尽到提醒的职责,比方说未对乘客进行必要的告知车辆尚未停稳或违规停车等信息,则司机需承担主要责任。
3.乘客是否听从提醒:
如乘客未听从驾驶员的提醒坚持在车辆未完全停下或者违规停车的状况下打开车门,那么乘客需承担主要责任。
4.双方无明显过错且都尽责:
当车辆并无不当行为,驾驶者和乘客也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却依旧出现了意外,那么另一方应承担具体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汽车停稳之前,不得开车门以及上下乘客;
开启、关闭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行进”。
因此,我们在此呼吁广大乘客在开门时保持谨慎,关注周围环境并确保自身安全,以防止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二、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若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乘客开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是谁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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