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包工头和公司谁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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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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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人受伤,责任归属何方?这取决于劳动关系、事故原因及过错程度。 工人与包工头或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受伤若因劳务活动,双方需按过错程度担责。 包工头未尽安全义务或管理疏忽,应承担主要责任。 项目公司若选任失误,也需担责。 工伤可索赔。 具体比例视情况而定,如包工头60%、工人25%、项目公司余下。 总之,包工头和公司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担责。 工伤赔偿由用工单位承担,人身损害可同时诉包工头、建筑公司、项目方。
工人受伤包工头和公司谁负责

一、工人受伤包工头和公司谁负责

工人受伤后,责任承担的问题常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劳动关系、事故原因及过错程度等。

当工人们与他们的包工头或雇主间建立了劳务关系,如果工人受伤系因劳务活动造成,依据我国《民法典》,双方必须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若工人受伤源于包工头未尽到基本安全义务或是管理疏忽,那包工头便需承担主要责任

而项目公司和包工头之间,若项目公司选择不具建筑资质的人作为包工头,并存在选任失误,也需根据《民法典》相应规定负担起部分责任。

如果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工人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索赔。

至于负责分担的具体比例,在每个案件中的分配方式可能会有差异,一般视情况评估各方过错度来决定,如包工头可能要背负其中60%的责任,工人自担25%,余下的则由项目公司承担。

总而言之,工人在受伤或遭受其他财产损失时,无论是包工头还是公司,都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承担对应责任。

若涉及工伤赔偿,责任自然由用工单位承担。

若是以人身损害劳务关系处理此案,可以同时诉请包工头、建筑公司以及项目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工地工人把工人砸伤谁来负责

工地工人把其他工人砸伤,一般由侵权人和单位负责。如果是一个工人在工地中把另外一个工人砸伤,这个过失砸伤别人的工人肯定是要负责的,但是毕竟是在工地上,包工头也是有责任的,被害者可以同时向这两位索要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人受伤包工头和公司谁负责”,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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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赋予工程转包人等前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表明包工头是对其招用的劳动者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若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从而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则将出现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又向陈某追偿等循环诉讼。这样折腾岂不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最后,至于公司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导致陈某自身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选任过失责任则是一种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不能混同于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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