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权裁定驳回起诉
以下是几种可申请驳回起诉的情形:
1.原告本身亦或由于缺乏相应的诉讼权利和行动能力而需要法定代表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2.原告并非案情关联方,其所声称的权益或许并不属于本人或者是他人的权益遭到了侵犯;
3.没有详细明确的被告相关信息,使得人民法院难以通知被告并安排其应诉;
4.诉状中缺少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陈述和理由;
5.案件的诉讼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畴,例如涉及到公司内部的分房或者工作职责划分等明确规定的事项;
6.因司法管辖权问题或不符合有关级别的管辖规定,导致案件不属于该法院审理的第一审事项;
7.对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支持了当事人的上诉申请后,当事人仍继续起诉,应当告知他们遵守申诉程序,但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除外;
如果判决或裁定生效之后,原告或被告又提出新的证据针对相同事件提起诉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定驳回起诉情形有什么
裁定驳回起诉情形如下: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谁有权裁定驳回起诉”,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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