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婚内借款协议的生效性问题,诸多要素的考虑不容忽视。
首先,协议必须真实反映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杜绝任何欺诈和胁迫等不法行为的存在。
倘若借款协议仅仅是出于玩笑或是被强迫或利诱影响签订亦或者借款并未真正发生转交,则借贷合同便未能依法成立。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严格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需完全满足两项必要条件:
即发生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及实际发生的借款交付行为。
也就是说,仅仅具备借贷合意是不够的,还需要确实发生借款交付行为。
再次,若夫妻间对各自财产享有约定,且订立了书面形式的财产分割约定,那么婚内借款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借款方仍需对出借方履行还款义务。
此外,借款用途的明确也是十分关键的一环。
若是夫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以共同财产借给出资用于个人消费,这可被解读为他们双方就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达成了共识。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该借款协议中的借款事宜可按其约定来做出处理。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借款的来源究竟是个人的婚前财产抑或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才是其有效性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借款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这部分资金将被认定为个体专属财产,双方的口头约定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当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时,婚内借款协议实质上其实就是一桩借款合同,为此它受到诉讼时效相关法规的限制。
若借款协定中明确注明了还款期限,而且尚未偿还债务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未采取补救措施,以至于离婚之时已远超出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范围,这时便应当参考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自离婚载入法律大典之日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
总而言之,关于婚内借款协议的生效性的评估须紧密依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二、婚前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及协议中的内容和条款。
1、一般来说,男女之间所谓的“忠城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
2、从“忠诚协议”的内容来讲,如果有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还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3、不要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4、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5、虽然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但如一方有重婚、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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