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执行的最新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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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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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执行最新法规规定,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动产、已登记不动产及特定动产等财产。 对于未登记建筑和土地使用权,按政府批准文件和凭证确定权益。 同时,若第三方书面确认登记财产属被告,法院也将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房屋执行的最新规定

一、房屋执行的最新规定

现阶段,当事人房产执行中,有关法律最新条款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具有对作为被告的那方当事人所持有的动产,已登记产权于其名下的不动产以及特定动产,以及其他各项财产所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与冻结之权力。

至于那些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依据政府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相关辅助凭证,来核实它们的实际权益归属。

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听到有第三者声称持有或其名下已经做出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其他各项财产所有权,且该第三者以书面形式确认这些资产实际上属于被告当事人,那么人民法院也会依规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规定

妨害执行行为如下:

1、以无理纠缠、谩骂、拉扯等行为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

2、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3、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执行的最新规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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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执行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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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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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的房屋拆迁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最新的房屋拆迁程序
1、前期洽谈、现场勘察。
比如有一个拆迁工程需要评估公司做,或者是招标,或者是直接委托评估机构。首先要了解大概状况,包括去现场初步勘察,了解评估范围、对象等。
2、签订评估合同,然后制定工作计划。
如果某评估公司要参与此次房屋拆迁,需要谈一下收费的问题,评估收费国家有指导性标准,同时参考市场情况商讨。委托双方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3、外业入户评估。
外业阶段,评估机构需要到现场逐户进行评估。
4、内业结算。
外业评估之后需要把这些数据进行输机,按照公式进行测算。
5、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6、送达报告。送到拆迁户手中。
7、是动迁解释。
8、把报告归档。即项目结案,有关的资料结案
二、房屋拆迁的形式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三、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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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的房屋拆迁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2020最新的房屋拆迁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最新的房屋拆迁程序
1、前期洽谈、现场勘察。
比如有一个拆迁工程需要评估公司做,或者是招标,或者是直接委托评估机构。首先要了解大概状况,包括去现场初步勘察,了解评估范围、对象等。
2、签订评估合同,然后制定工作计划。
如果某评估公司要参与此次房屋拆迁,需要谈一下收费的问题,评估收费国家有指导性标准,同时参考市场情况商讨。委托双方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3、外业入户评估。
外业阶段,评估机构需要到现场逐户进行评估。
4、内业结算。
外业评估之后需要把这些数据进行输机,按照公式进行测算。
5、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6、送达报告。送到拆迁户手中。
7、是动迁解释。
8、把报告归档。即项目结案,有关的资料结案
二、房屋拆迁的形式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三、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房屋折迁补偿最新标准
[律师回复]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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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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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最新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办理监外执行的条件如下:(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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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新个人房屋买卖税费
[律师回复] 1、契税。根据国家契税条例的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交纳契税,征收的标准是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5%收取,全部由买方负担。
2、印花税。对房屋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要贴在房屋买卖契约正本上,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3‰交纳。
3、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及其他附着物营业额的5%。
4、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5、教育费附加税。这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依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
6、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 = 增值额 ×适用税率增值额 = 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7、房产税。房产税是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房产余值和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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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预计准备在购买一套二手房作为投资,现在房屋的产权证书还没有下来,而且房主还没有把房子的贷款还清,和房主协商,准备走付首付,然后他把剩余款项结清,请问房屋买卖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生活在东营市的人民。对当地的住房问题比较关心,因为这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关系。季某作为当地比较知名的人物,对家乡也做出了很多贡献,因此也一直关注着东营市房屋买卖的问题。也比较关注相关政策,因此想请懂法律的人帮忙解读东营市房屋买卖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详情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的住房,具体包括:

(一)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

(二)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以下简称补贴型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东营区、河口区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需转让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下同);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的;

(二)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

(三)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一方不同意转让的;

(四)经鉴定为危房的;

(五)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六)已抵押、典当但未经抵押权人或典当行书面同意的;

(七)擅自改变住房使用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持以下资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3.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票据;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房屋是否具有上市交易资格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其上市交易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证明;对不同意上市交易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三)房屋所有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证明及相关资料,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

(四)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受理清单及相关资料到地税部门交纳有关交易税费。

(五)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受理清单及本次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过程中地税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算并收取其应交纳的政府收益等价款。收取的政府收益等价款按规定上交财政部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六)房屋所有权人或受让人持政府收益缴纳凭证及相关资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受让人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第七条缴纳的政府收益价款计算公式为:(地税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计税金额-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40%。
第八条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遗赠或离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证明材料,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其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仍按首次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
第九条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买卖双方应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按土地登记程序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补贴型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不受年限限制,如需取得全部产权或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持以下资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退还申请审批表》: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退还金额进行核算,具体退还标准如下:
自取得货币补贴5年内申请的,50%退还政府;5-15年内申请的,每推迟一年,退还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申请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

(三)房屋所有权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算的货币补贴退还金额将应退还的货币补贴款项上交财政部门。

(四)房屋所有权人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退还申请审批表》、交款凭证等资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再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的已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其上市交易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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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最新规定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两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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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的最新执行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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