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通知书下来后流程
当逮捕通知书正式下达之后,所有相关流程将依照以下步骤展开:
首先,负责逮捕工作的公安机关会依法开展逮捕工作;
紧接着,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发出通知,让他们知道亲人已经被逮捕;
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公安机关展开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与讯问工作;
最后,经过全面而严谨的审查之后,将最终决定告知被捕人和家属,并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逮捕的法定要件,大致可归结为五个方面:
一、逮捕的决定权需要由特定的权力机构行使。
为了防止出现非法拘留及其他形式的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自由的情况发生,法律对于拥有逮捕审批决定权限的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了严苛的规定。
通常来说,这类机构至少应该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当的司法资质,同时还需能够有效地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作用;
二、合法的逮捕证书或逮捕令必须真实存在。
这意味着进行任何逮捕行为都必须以依法建立且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作为支撑。
在我国,当公安机关开始进行逮捕行动前,维护国家安全权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需要亲自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其中包括案件的详细资料和相关证据,这将会成为是否批准逮捕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从公安机关发往人民检察院的逮捕申请书开始,这份完整的文件连同案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一起移送给同等级别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得到包含相关合法意见在内的批复后,检察院将发放正式的批准逮捕决定书,该决定书再由公安机关的主管领导签署生效;
四、依法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五、同时还应当记录被逮捕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址等,以及逮捕的具体原因或者罪名,需要移交的监管场所也应记录清楚,签发逮捕证的日期,以及签发人的签字和印章等关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通知书有多严重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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