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补差税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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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农村宅基地税费标准根据人均耕田面积不同而有所差异。 人均耕田面积未超1亩,宅基地税费每平米10-50元;超1亩不足2亩,8-40元;超2亩不足3亩,6-30元;超3亩,5-25元。 具体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计算。
宅基地房屋补差税标准

一、宅基地房屋补差税标准

针对中国农村地区宅基地的相关税收标准及税额规定如下所述:

(甲)人均耕田面积未超过1亩的地域范围内(以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作为计费依据,以下同),每平米宅基地应缴税费介于10元至50元之间;

(乙)对于人均耕田面积超过1亩却不足2亩的地域范围内,每平米宅基地应缴纳税费则位于8元至40元之间;

(丙)在人均耕田面积超出2亩且不超过3亩的地域范围内,每平米宅基地应缴纳税费在6元至30元之间;

(丁)对于人均耕田面积超出3亩的地域范围内,每平米宅基地应缴纳税费在5元至25元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宅基地房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

这就决定了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宅基地房屋补差税标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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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购买5年以内的房屋,应纳税额=售房收入×税率;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房屋,免征营业税;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房屋,应纳税额(售房收入-购房价格)×税率 个人所得税部分,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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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吗?
房屋拆迁,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是村民,而宅基地的所有者是集体经济组织,故此需要分开补偿。宅基地的所有者,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若是对拆迁补偿不满足,可以不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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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一块宅基地,因为没有人去打理什么,而且宅基地也需要交纳地税,那么请问宅基地交易税是什么?
[律师回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相关土地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宅基地成了农民手中的金疙瘩。然而,农村宅基地违规建造的情况却屡见不鲜,为了保障农民利益的公平,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整治农村宅基地违规“多占多得”的情况,2017年这几类宅基地就要为其违规行为缴税。
①违法占用耕地要交税
2017年国家出台了耕地占用税,占用农业用地从事非农业建造,以及在村团体耕地上建房等违法占用等地的做法,是要交纳耕地占用税的。
对于违法用地问题,国家开始严查农村违法用地,今后,违法多发、日常执法薄弱的地区,将成为重点监管地区。
注:不合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批阅、挂号、核发证书、承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做法。违法占用耕地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②超占宅基地要收费
在新一轮的土地确权中,对于超占的部分所实施的原则上是不予确权的,只能在确权证书上予以标注说明。目前有部分地区,对于超面积的宅基地,实行征税的形式。据了解,地区不同,经济状况不同,各地的缴费标准也不相同。
③一户多宅的情况
土地确权是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的,针对一户多宅,乱占用土地,国家最近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目前的处理是不予确权,结果就是如果土地被征收,会得不到拆迁补偿费。未来,超额的宅基地可能会被回收
以上解决宅基地交易税方面的问题解答。
家里的宅基地要交税,宅基地交易税是什么?
[律师回复] 应当宅基地交易税是应该交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一般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2.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税额标准如下: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2~10;人均耕地超过1亩至2亩的地区,1.6~8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至3亩的地区,1.3~6.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1~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为了协调各地区的税额标准,避免毗领地区税额标准差别过大,财政部分别核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标准,每平方米从2.5元到9元不等。
3.计税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1)军事设施用地;铁路、机场用地;学校、医院用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并且新建住宅用地不超过原宅基地的;安置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用地、可以免税。
(2)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
我的宅基地交过耕地变宅基税,但是没有宅基证,老房子拆除,再建新房还须要交钱吗?给土地管理局
[律师回复] 在合法得到的宅基地上建房,不隶属违规建筑。  乡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准许后,方能够实施。未经准许的,即为违法建筑。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  乡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乡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中,牵涉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解决审批手续。  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规则改革的不断完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工作基本完成,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其所有者都能够将住宅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受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乡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民拥有的宅基地不能进行合法流转。建立乡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应予乡村宅基地上市公开转让,不仅能够增加农民收入、加快乡村中心村、镇建设,而且对盘活宅基地存量,节约耕地资源,保持耕地面积总量平衡,缓解当前紧张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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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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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宅基地房屋是否可以继承
[律师回复] 1、法律和政策对农村村民宅基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搬迁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指村民将原来的住房出卖或出租后,在同一村集体内又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比如你在甲村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请,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批准。
3、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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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宅基地有补偿吗?
是有补偿的,房屋拆迁和宅基地补偿是分开的,但对于宅基地的产权是属于村集体的,一般在获得的补偿就会归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而房屋价值的补偿就会由房屋的所有人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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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怎么写,宅基地房屋转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土地转让协议范本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具置东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一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三、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五、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六、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1、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_万元,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 2、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宅基地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壹拾贰万元。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公证人:身份证: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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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允许转让吗?我是城镇居民,想买宅基地房屋呢。
[律师回复] 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这是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决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39号,1999年5月6日实施]第二条也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法发[2008]36号)指出,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着广大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功能,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39号]第二条也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2月24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土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此可见,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一定要查清是不是民宅,如果是,千万不要购买,以免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不过,截至目前,就此问题最高人民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
一:《最高人民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决疑难问题》(续),吴庆宝主编,人民出版2008年版第10页  不支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但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批准,经卖房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的,只要实际居住占有、付清价款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但未经集体组织同意,至产生纠纷时并未办理实际交接的,其效力另当别论。不过从长远眼光看问题,如果购买农村土地使用权,购买农民居住用房,有利于扩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增收、创收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并加以支持。  观点
二:《最高人民司法观点集成》,刘德权主编,人民出版2009年版第556页  北京市第二中级在处理备受媒体关注的宋庄“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终审判决仍然认定买卖合同无效。采纳了理论界的意见。  大连市中级人民,《大连晚报》2009年9月15日B2版《城里人当年买农村房该返还吗》采纳了最高院的观点一。该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间是2002年,契约签订当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而该规定只是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拥有数量、面积及取得方式等作出了规定,而对城镇居民可否购买农村住房则未涉及。即是说,协议签订时,国家尚未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作出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买卖房屋的行为并不违法。虽然办公厅于2007年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其中有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规定,但该通知非家家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且下发时间在涉案协议签订5年以后,故协议签订时并不违法。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签订当时,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时至今日,该土地已经被国家征用,由此,涉案协议的签订触犯国家有关农村宅基地政策的事实已经不存在,原告王某是为了获取因动迁可获得的利益而否认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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