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四要件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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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构成的四个核心要素: 1.犯罪客体: 侵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表现形式: 行为人利用职位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 3.特定主体条件: 限定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业的工作人员。 4.主观态度: 直接故意,并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之念。
职务侵占罪四要件依据是什么

一、职务侵占罪四要件依据是什么

在详细阐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是犯罪客体——此种犯罪特指侵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其次,其客观表现形式即行为人以利用职位之便,实施了侵吞本单位财物并达到数额较高的程度;

3.对于本罪的实施者来说,应当符合特定主体条件——即限定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业的工作人员之内;

在犯罪的主观态度上必须明确体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在思想意识层面上有携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之念。《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如何刑事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也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职务侵占罪四要件依据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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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这儿问一下大家,侵占罪不告不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朋友知道不?如果有知道的请给我说一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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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程序上看,
首先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这一点一般很容易理解,但我国的诉讼程序立法尚有一定缺陷。
  如审判监督程序,该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这一规定无可非议,因为这一规定仍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则严重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申诉,应视为当事人服从判决。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当事人都服从判决,作为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又何必对生效的判决进行再审?即使判决确有错误,但只要当事人服从,就无需再审,因为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权予以处分(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道德为前提),法院无需干涉。
  
其次,追加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问题。诉与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样,诉谁不诉谁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仅起诉部分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共同义务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书写诉状或补充起诉,以便送达给追加的被告。其不同意追加或不补充诉状的,人民法院不宜追加其他义务人为被告,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未明确要求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则不得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
  
首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在判决书审理查明适用法律部分要逐条予以阐明,支持还是不支持,态度明确,不能认为请求无理而不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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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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