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案件4个必备证据是什么
在对毒品案件进行定罪量刑时,必须具备以下各类证据:
首先是直接触手可及的关键证据——被查获到的毒品和缉毒资金,以及附带查获的诸如电子称、封装袋、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枪支弹药等物证。
其次,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共犯之间的通话通讯记录,用于毒品交易的住宿、通行证件、银行或网络交易证明以及涉案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等书面材料也属于重要的证据之一。
第三,例如从查获的毒品外包装、手机等与该案件有关的物品中找到的指纹、DNA生物样本、毒品成分等鉴定报告,以及证明当事人声音特征是否与其撒谎时描述一致的声纹鉴定报告等。
当案件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或者有证据证明查获物是含有大量掺假的毒品时,那么对毒品含量的检测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此外,相关的监控音频视频,短信、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中的对话记录等各类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也是审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毒品案件立案要求
立案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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