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年病假多少天

最新修订 |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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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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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入职一年后,因病或非因公伤害需暂停工作治疗时,医疗期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公司服务年限决定。累计工作十年内,服务年限五年以下享三个月医疗期,五年以上享六个月;十年以上,服务年限五年以下享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享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享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享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享二十四个月。
入职一年病假多少天

一、入职一年病假多少天

当我们的员工因病患或非因公伤害而不得不暂停工作进行治疗时,我们会根据他们的实际累计参与工作时间和在贵公司服务的期限来决定给予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具体的规定如下所示:

(一)当员工实际累计的工作年限在十年内且在贵公司服务的年限达到或不足五年时,那么他将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

然而,若该员工在贵公司服务已超过五年,那将会获得六个月的医疗期。

(二)如果一个员工实际累计的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且在贵公司服务的年限只有不到五年,那么他将有资格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

同样的,如果该员工在贵公司服务已超过五年但不超过十年,则医疗期为9个月。

若是该员工在贵公司服务时间已满十年并不少于十五年,那么他将享有12个月的医疗期。

至于那些在贵公司服务超过十五年的员工,他们将会拥有整整18个月的医疗期。

最后,对于已经在贵公司服务超过二十年的员工,他们将有资格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入职一年半后才签合同是否合法

入职一年半后才签合同是不合法的。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入职一年病假多少天”,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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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规定: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我们可以看到,此规定中的工龄指的是“连续工龄”,而不是“累计工龄”。如果员工离开过单位后再次入职的,那么连续工龄的起算时间要从新入职开始重新起算,而不是将前后的连续工龄累计计算。因此在案例中,张先生的连续工龄只有四年多,而不是超过十年,故病假工资需要进行80%的打折。

  
二、病假工资的基数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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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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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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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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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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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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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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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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