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租赁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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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体土地租赁是指经过审批和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可通过书面协议将其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租赁行为需经村民代表商议和批准,并遵守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租赁期限、用途、责任等应在协议中明确。
集体土地租赁概念是什么

一、集体土地租赁概念是什么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权威部门审批确认并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被明确划定为主工业或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其土地所有者得以行使独特的权益,即可以通过出售、租赁等形式将土地租借给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务必签署书面协议,详尽列出土地的边界、面积、施工起始日期、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要求以及双方应承担的额外责任和义务等重要信息。

在此特别强调,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售、租赁等行为,必须至少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召集者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共同商议与批准后才能实施。

当这些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变卖、相互交换、投资、赠予或是抵押时,依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或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合同中协商达成的特殊约定为准则。《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时,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时,需取得土地使用证,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集体土地租赁概念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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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8号)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集体土地租赁;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批条件
1.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7.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租赁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7份;
5.涉及企业改革中采取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处置原有划拨土地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7份;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或规划蓝线图,复印件各7份;
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或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整幅复印件7份;
8.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复印件6份,红线图草图1份(市国土局一楼信息中心或广西体育中心C区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信息中心03岗位受理);
9.涉及农转用的,需提交农转用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10.涉及征地拆迁的,需提交征地结算相关材料,原件1份;
1
1.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
承诺办结时限:16日(地价评估、公告、上报政府、签订合同、缴纳地价款、配号、地籍调查等其他外部工作时间挂起,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八、行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取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款。根据《规范集体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22号)第3条:集体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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