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拘役要不要进去关
依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被判定拘役的犯罪分子,其需接受的惩罚为:
不得超过12个月的有期徒刑,最长也不能超过18个月。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负责执行拘役刑期的公安机关,将在最短时间内直接对罪犯进行就地惩罚,以确保罪犯短期内受到惩罚并得以改善。
因此,虽然拘役与一般人认知中的"坐牢"有所出入,但从本质上讲,这依然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
拘役刑罚是一种短期性的自由剥夺方式,采用劳动作为主要干预手段来改善罪犯的状况,使他们在短时间内深刻认识到自由的珍贵以及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从而促使他们加快自我改造的步伐。
在执行拘役刑期时,公安机关往往会选择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作为执行地点,而不会将罪犯送入监狱进行强制劳教。
且在拘役期间,罪犯不但享有在家探亲的权利(每个月允许与家人相聚一至两天),而且还允许在工作之余获得适当的薪酬,以此提高罪犯的生活质量并使他们更积极地接受改造。
值得注意的是,拘役刑期应从法院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罪犯已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羁押),那么每一天的拘留都将被视为抵充一天的拘役刑期,如此便能有效缩短刑期实际执行长度。《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二、被判处拘役的是否适用假释
被判处拘役的不适用假释,因为只有对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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