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算一审还是二审

最新修订 |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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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一审阶段,但并非新一轮一审。它发生在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存在问题时,撤销原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虽然属于一审范畴,但与同期一审有差异:概念不同、参与主体不同、制约条件也不同。
发回重审算一审还是二审

一、发回重审算一审还是二审

在司法实践中,将案件发回重审被视为一审阶段的审理过程。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发回重审并非新一轮的一审审理,而是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发现首期审理的一审法院存在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或忽视了法定程序,这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或是遗漏了诉讼请求及相关当事人等四种情况下,所采取的撤销原一审判决的裁定,并将案件发还给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查的审判制度。

因此,虽然发回重审在法律程序上仍属于一审范畴,但与同时期的一审提起有着显著差异:

首先,它们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一审主要指初次审判环节,而发回重审则是在二审阶段发现了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漏洞而启动的再次审判流程;

其次,它们涉及的参与主体也各自不同;

最后,二者在规定的制约条件上也有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还能上诉吗

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是二审案件,不能再上诉;如是一审案件,可以上诉。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除了最高院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外,其他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均不作为终审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发回重审算一审还是二审”,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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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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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一审被告没提重做伤残鉴定.二审是否重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作出的鉴定结论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均可以提出,如鉴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鉴定不客观缺乏基本的依据等,在一审审放弃鉴定权利的当事人二审自然也无权再申请鉴定,可是我们知道现在实施的《民事诉讼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不只是依赖于当事人的提出,法官也有决定能否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力,甚至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法官有可以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决定是否采纳的权利,甚至,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被重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导致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否则是不可能再鉴定的,那么!个人认为这是一场立法上的倒退!说了这么多,总结一句,如果诉讼当事人在一审明确表示不鉴定,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就鉴定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如果,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一审对方放弃鉴定权利,在二审如果对方若提出重新申请鉴定,你可以以对方在一审时已经放弃鉴定权利为由,不同意与其鉴定,如果对方提出证据证明鉴定存有刚才说的问题;鉴定本身是证据,对于是否还需要鉴定都可以由法官来决定,《民事诉讼法》放大了法官的权力,个人认为民事诉讼法已经变的非常不严谨了,在当今司法环境严重恶劣的今天,或者取得的方式违法,法官是否决定需要鉴定或者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采纳都成了法官可以向当事人索贿的筹码在一审时,鉴定结论不客观缺乏依据,诉讼中有可能通过行贿等方式左右法官的司法审判,那么,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当事人均有权提出重新申请鉴定,但前提是要提供证据要证明这些事实,那就是明确放弃了权利,在二审即使提出,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然,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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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是普通程序二审发回重审请问1审发回重审是适用普通
[律师回复] 撤消、改正生效判决、判决等程序顺次进行、审判流程信息表》中发现,但不是重审、裁定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是对第1、裁定有毛病民事案件的再审和重审的含义是有区分的,1审对案件进行再审有3种来源,1是本院决定再审,不应混淆。再审程序是人民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产生法律效率的判决,撤消了原1。它是继1审,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为纠正错案,2是上级指定再审,3是检察院抗诉,并未将发回重审案件列入再审案件的来源之1。上级对某1案件再审后、2审的判决,案件恢复到原告时的初始状态、辩论、调解,发回1审重审,再审程序即告结束、2审程序后。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确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再审可由1审或2审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1般不追加当事人,1审应依照1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2审案件的再次审理。这样才符合重审的本意。另外,我们可以从《人民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重审是1审对经上级2审或再审后认为1审或1、2审判决认定事实毛病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重审1般由1审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如果将发回重审案件算做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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