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侦查是好还是不好
关于逮捕之后展开的补充调查工作对案件究竟有益或是有害,并不能一概而论。
这主要取决于检察机关所希望搜集到何种证据,倘若这些证据可以进一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责,那么对涉案人员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然而若是补充调查后发现刑罚方面的证据依然匮乏,情况或许便无法乐观地看待,因为在此过程中,相关的证据可能会变得更为扎实充分,进而导致涉案人员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二、补充侦查有什么规定
一、补充侦查的规定主要如下: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补充侦查是好还是不好”,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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