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拘留与羁押这两种法律行为,其存在着明显的性质区分。
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的法制度,通常情况下是指在犯罪嫌疑人尚未获得批准逮捕之前,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对于涉嫌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对象所实施的一种紧急性强制措施。
而羁押则是在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批准逮捕或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核准逮捕后,将被拘禁者转移至特定场所加以控制与监管的一种法律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拘留这一行为仅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羁押则通常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主动规定并实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羁押和拘留什么严重
羁押和拘留相比较,羁押算是要比较重些,因为羁押已经算是基本上确定了犯罪实事的一种形式,拘留只是犯罪人员怀疑没有确实,如果在拘留期间没有找到相关的证据,就会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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