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有效强制执行
首先,执行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被申请人进行执行通知的传达与签署。
当执行案件启动之后,执行人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的法律文书所载明的责任履行。
若被申请人存在拒不履行且有藏匿、转移财产情事之虞者,相关执行人员有权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紧接着,为了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和权威性,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执行行为过程中,应主动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示公允透明。
当发现被申请人存在故意隐瞒财产状况时,执行法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发布搜查令,依法查明并扣押被申请人所隐藏的财产;
同时,也具有强制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指定的方式交付财产或单据等相关物品的权力。
最后,在整个执行工作结束以后,执行人员应当将实际执行情况加以详细记录,形成书面案卷,且需在现场有相关人员签字以及盖章作为确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案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三个方面。
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自诉人,是指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一、适用的案件不同:
被害人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自诉人则适用于自诉案件。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二、诉讼权利不同:
1.委托代理人的时间不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可以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代理人。
2.撤回起诉的权利不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无权撤回起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撤回起诉。
3.上诉权利不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无权提出上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提出上诉。
4.举证责任不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诉讼义务不同: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具有如实陈述、接受传唤、遵守纪律等诉讼义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享有承担举证责任、不得捏造伪造证据、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等诉讼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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