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工资发放标准
工伤,通常被定义为职工作者在执行本职工作过程中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在此基础之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劳动者因工作过程中的事故、伤痛或因特定岗位所引发的职业病而必须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他们在这一时期内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正常工作期内的标准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额and按时地向员工支付相关费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月。
若遇特殊情况或者病情严重者,经由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后,可酌情予以适度延长,但同样需要遵守该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原则。
劳动者在被确定工伤伤残等级以后,以上述薪酬待遇将不再发放,同时将依照相关法规来享有伤残抚恤金;
另外,如果患者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仍然需要接受治疗,那么就可以继续享受各类工伤医疗福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工资如何发
工伤期间工资分发按照个人伤残情况以及个人收入情况来决定,通常为一次性支付。其中,工伤至一级伤残的支付工资二十七个月,工伤至二级伤残的支付工资二十五个月,工伤至三级伤残的支付工资二十三个月,工伤至四级伤残的支付工资二十一个月。等等。除此之外,工伤者还可以按月享受工伤的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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