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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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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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验收须遵循统一标准。 施工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检验与考核办法。 材料、半成品等须现场验收,每道工序按技术标准施工并检查。 工种间应交接检验并记录。 验收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验收人员须具资格。 施工单位自评后组织竣工验收,隐蔽工程须提前通知共同验收并记录。
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

一、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一章明确指出,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基于其所执行的施工技术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还须设立完备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以及综合性的对施工质量水平进行全面考核的办法。

此外,该项法律法规强调了建筑工程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首先,必须对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及器具和设备等进行现场验收;

其次,施工过程中的每个工艺步骤都必须按照既定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并在完成每个工序之后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查;

最后,类似于相关专业的施工工种之间也应当进行严格的交接检验,并且必须形成详细的验收记录。

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问题,该法典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即首先,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严格规定;

其次,必须达到工程项目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的全部要求;

再者,所有参加工程验收任务的各级人员,无论职位高低,都必须具备相关部门授予的规定资格才能参与验收;

此外,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以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检查评定的结果为依据有序展开;

最后要强调的是,隐蔽工程在被隐蔽之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且在此过程中必须形成详尽的验收文件,以便今后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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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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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他的亲戚是做工程的,他想知道对于建筑工程评定验收统一标准是怎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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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 年10 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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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加快,新的生产力发展迅猛。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经济、技术管理更趋向于国际化,与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更迭或修正已趋于常态化,本规范也在所难免,这层含义是说明要有动态观念,密切注意变化,能及时顺利执行本规范,尤其在产品质量的验收上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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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坐标放线交接单、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1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原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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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建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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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混凝土抗渗性能检测报告(含见证取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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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给排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出厂证明文件)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给排水各项试验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分部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给排水竣工图
四、电气(强、弱电)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出厂证明文件)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电气各项试验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分部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电气(强、弱电)竣工图
五、通风与空调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出厂证明文件)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通风与空调各项试验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分部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图
六、消防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出厂证明文件)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消防(水、电)各项试验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分部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消防(水、电)工程竣工图
七、装饰(幕墙、内装)、钢结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出厂证明文件)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各项试验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分部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竣工图
八、电梯竣工资料(复印件)电梯安全检查合格证、电梯监督检验验收报告
九、室外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室外安装(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电讯、电力、照明、电视、消防等)施工文件室外建筑环境(建筑小品、水景、道路园林绿化等)施工文件综合图:总平面布置图、竖向布置图、室外给水、排水、电气、热力、燃气等综合图室外专业图: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气、建筑小品、消防、道路、绿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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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三)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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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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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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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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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满足建筑物预期使用功能要求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适用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应的设计规范配套使用。
1.0.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布线系统 wiring system 一根电缆(电线)、多根电缆(电线)或母线以及固定它们的部件的组合。如果需要,布线系统还包括封装电缆(电线)或母线的部件。
2.0.2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物件,诸如电机、变压器、电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布线系统的设备、电气用具。
2.0.3 用电设备 current-using equipment 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例如光能、热能、机械能)的设备。
2.0.4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2.0.5 建筑电气工程(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的组合。这种组合能满足建筑物预期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也能满足使用建筑物的人的安全需要。
2.0.6 导管 conduit 在电气安装中用来保护电线或电缆的圆型或非圆型的布线系统的一部分,导管有足够的密封性,使电线电缆只能从纵向引入,而不能从横向引入。
2.0.7 金属导管 metal conduit 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导管。
2.0.8 绝缘导管 insulating conduit 没有任何导电部分(不管是内部金属衬套或是外部金属网、金属涂层等均不存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导管。
2.0.9 保护导体(PE) protective conductor(PE) 为防止发生电击危险而与下列部件进行电气连接的一种导体: ——裸露导电部件; ―—外部导电部件; ―—接地电极(接地装置) ―—电源的接地点或人为的中性接点
2.0.10 中性保护导体(PEN) PEN conductor 一种同时具有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功能的接地导体。
2.0.11 可接近的 accessible (用于配线方式)在不损坏建筑物结构或装修的情况下就能移出或暴露的,或者不是永久性地封装在建筑物的结构或装修中的。 (用于设备)因为没有锁住的门、抬高或其他有效方法用来防护,而许可十分靠近者。
2.0.12 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 为表现建筑物造型特色、艺术特点、功能特征和周围环境布置的照明工程,这种工程通常在夜间使用。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
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地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
3.0.1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
2.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有效期内。
3.
1.2 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3.
1.3 额定电压交流1kV及以下、直流
1.5kV及以下的应为低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额定电压大于交流1kV、直流
1.5kV的应为高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
3.
1.4 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和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
3.
1.5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
1.6 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做模拟动作试验。
3.
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 上面就是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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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的验收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5、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自检记录; 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试运行记录。 (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三)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B50606的规定。 (四)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 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1的规定; 2、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B50606的规定。 (五)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2的规定。 (六)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3的规定。 (七)自检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4的规定。 (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验收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5的规定。 (九)试运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6的规定。 (十)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检查文档资料和技术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 2、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测试报告中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工程项目的合同要求。 (十一)接口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口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图、接口位置、接口类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流向和接口责任边界等内容; 2、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与我们国家制定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对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不单单要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制定的标准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这样才能使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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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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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程序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程序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设计、内容和组织形式、设计。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
(三)本规定第五条
(二)。1.建设,责令改正,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施工:
(一)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设计、程序、
(十)项规定的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施工、设计、验收程序,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组织勘察;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待意见一致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施工。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施工,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施工。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勘察、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九)、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勘察、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制定验收方案、施工、设计;2.审阅建设:
(一)施工许可证。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4.对工程勘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对工程勘察。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
(三)、设计,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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