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安置是什么意思
我们所探讨的征迁安置补偿,特指由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委托其指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我国制定的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针对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事宜展开的相关补偿工作。
例如,在征收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单位以及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严格的立项评估与评审,然后向所有者提供恰当的安置方案以及相应的搬迁损失补偿。
关于拆迁安置费的范围,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一)搬迁过程中的补助费用;
(二)若没有及时为被征收方提供迁居周转用房的情况下的暂时性安置补助费;
(三)由于过度期过长而发生的暂时性安置补助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第一种情况是: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也还没有签字,这时可以先积极的和征收方谈判,提出合理的拆迁补偿要求,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来维护权益。
第二种情况是: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但是签字了。这时因为签字盖章,拆迁补偿协议已经开始发生法律效力,除非被拆迁人可以提出证据来证明,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字的,或者拆迁补偿的条款,确实是违法违规的,否则,想要推翻或者撤销协议,是很难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补偿安置是什么意思”,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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