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深入探讨,下述3个情境可予以返回彩礼。
(1)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
即,支付彩礼后,尚未确立婚姻关系。
原则上,彩礼应该返还,因为这是对彩礼的基础定义。
前提是尚未建立婚姻关系,且已实际支付彩礼金额。
(2)双方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
这意味着双方已通过合法结婚程序,形成合法婚烟关系,然而遗憾的是未能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彩礼造成支付方生活困苦。
彩礼通常是婚礼前赠送给另一半的贵重礼物,金额相对较大。
此种情况是在交付彩礼之后,致使付款方深陷财务困境。
对上述条款进行解读时,需注意:
第一条是在支付彩礼后,双方在缔结婚姻前;
至于第二、三条则是在合法婚烟关系已成之后,仍需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未婚生子抚养权怎么判决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以下情形来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一、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非婚生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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