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做出处罚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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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现场行政处罚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二是遵循法定程序,违法行为须由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应受行政惩戒;三是处罚程度较轻,对个人罚款不超过50元或仅给予警告,对企业和机构罚款不超过1000元。 然而,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处,不得实施当场处罚。
当场做出处罚的条件

一、当场做出处罚的条件

身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您,若在现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方可施行:

首先,必须确保违法事实的确凿性,也就是说,不仅仅需要当场取得的证据表明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并且证据还要足够充分,已无须再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

其次,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确定的违法事实基础上,这一违法行为亦须是由法律、法规或规章明文规定应当予以行政惩戒的事项。

最后,这一行政处罚仅适用于对个人处以50元人民币之下的罚金或者给予提醒告诫(警告);

对企业和机构处以1000元人民币之内的罚款额大小的案件——即属处罚程度较轻之案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即便事实确凿且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事件,但涉及到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处方式的话,便无法在此类案件中实施当场处罚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当场做出行政处罚有哪些规定

当场做出行政处罚有以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当场做出处罚的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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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被治安处罚,他也不清楚怎么回事,想咨询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当场做出治安处罚决定,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治安案件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反治安管理问题的解决,关键靠加强对社会成员的教育,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但只靠教育,没有必要的处罚手段为后盾,治安管理也就失去了权威性。当场处罚虽然程序简单,但毕竟是行政执法活动,有其强制性、权威性的一面,也有教育性、警示性的一面。
  
2.坚持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原则
  当场处罚是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活动中的职权,因此要求执勤民警依法处罚,文明执法,适用处罚种类、幅度恰当,合理合法地作出处罚。
  
(二)治安案件当场处罚程序的实施
  
1.人民警察的工作程序
  
(1)表明执法身份。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警察,要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以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这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是代表所属公安机关进行执法,执法过程是履行公务的行为过程,因此表明身份是表明处罚主体合法的必要形式与条件,同时执法证件也用以确定执法人员执法的范围和职权。当事人有义务积极接受检查和监督,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出示合法身份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
  
(2)口头传唤行为人或询问取证,了解核实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
  
(3)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即将对其作出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人民警察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履行告知程序是执法人员的法定义务。当场处罚程序虽然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违法行为尚不严重的情形,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决定仍然是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较轻的当事人不适用告知程序,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当场处罚程序中执法人员仍应履行告知程序。
  
(4)听取陈述和辩解。执法人员在履行告知以后,还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规定》第31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处罚决定书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当场处罚的主要标志。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决定书有预定格式、并预先编有号码,形式要件既是为了防止假冒,也是为了在治安处罚时表示慎重,更是为了当该处罚决定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证据提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质要件是当场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内容,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公安机关的名称、承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盖章,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6)执行处罚。当场处罚的执行主要是指罚款的执行。当场处以罚款的一般都是当场收缴罚款,特殊情况下通知被处罚人到银行去缴纳。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必须向被处罚人交付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如果违法行为中有违反治安管理非法所得,违法行为人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和违禁品,应当予以收缴,并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不另开收据。收缴的财物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7)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凡是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备案的目的有三个:一是让公安机关了解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制作治安管理处罚档案;二是便于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为公安机关在可能因该处罚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的答辩提供资料。
  
(8)凡是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为了简化处罚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只针对当场处罚程序处罚的案件而规定的。
  
2.被处罚人接受当场处罚的程序
  
(1)对当场处罚决定书予以核对。凡是被处罚人认可了当场处罚,必须接受,并对法律文书予以核对。
  
(2)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意见,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3)有权索取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
  
(4)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罚款。
  
(5)签名或盖章。
  
(6)对当场处罚不服,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救济。当场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虽然是数额较小的罚款或警告处罚,但毕竟属于治安处罚,在事后的法律救济上与其他治安处罚是相同的。被处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我对当场做出治安处罚决定,具体有什么规定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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