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也没有用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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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裁决生效后,若执行措施仍无果,原告可向上一级执法机构求助,捍卫自身权益。 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逾期不履行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上级法院继续执行。 上级法院审查后,可责令原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直接执行或指派其他法院协助。 被申请执行财产的单位或个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如期执行。 拒不执行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执行也没有用怎么办

一、强制执行也没有用怎么办

若法院裁决正式宣告生效之际,尽管强有力地采取了执行措施但仍然未能收效,原告不妨向上一级执法机构提出申请,以便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样,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则:

自本院接获申请执行书之日算起,如逾期不履行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

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谨慎审查后,可依照情势需求,勒令原执行法院在特定时限内作出执行,或者直接决定由本院亲自执行或指派其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以下是关于强制执行的相关执行条件:

倘若其他单位或个体拥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且已接到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通知要求协助执行,则他们均有义务按照该通知规定如期执行。

任何无正当理由且推脱、拒绝或阻碍执行的行为,由此导致严重后果者,上述各单位及个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也没有用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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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制执行强制交易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注意事项: (1)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这里的“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表现为强拿硬要行为,两罪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负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寻欢作乐,无事生非。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而寻衅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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