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
若口头遗嘱欲具备法律约束力,须满足如下要素:
首先,遗嘱设立必须出于紧急状况;
此种紧急状况乃是指遗嘱人因为疾病或战争等因素而面临生死存亡之虞,以至于难以采用其它形式进行遗嘱规划的背景之下。
其次,遗嘱过程中应当有两位及以上的证人在场目睹见证全程。
再次,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地表达了遗嘱人生前最后的意愿。
第四,遗嘱人生前所拥有的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亦为必备条件之一。
最后,所立遗嘱须涉及的是遗嘱人本人合法所得的财产,同时其内涵条款亦需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合乎法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生效的条件都有什么
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具体如下:
1、遗嘱人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无论是否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都要求遗嘱人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且该口头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在精神状态迷糊的情形下订立。
2、处于危急的情况下。
怎么样的情况才算是危急情况?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为身体疾病的原因或者是处于战争状态,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或者是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只能以口头遗嘱的方式来确立遗嘱,无法或者无能力采用其他的遗嘱形式。
3、有两个或者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4、遗嘱的受益人合法有效。
口头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均要求遗嘱的受益人必须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进行遗嘱继承,超出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遗嘱无效。
5、遗嘱的内容合法。
有效的遗嘱要求遗嘱的内容合法,不仅仅是形式上,还要求遗嘱继承指定的遗产合法,属于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非个人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该无权处分的财产的继承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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