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件中的多次情节往往意味着涉案者已存在三次以上涉嫌寻衅滋事的非法行为,且每次行为均已触及国家法律底线。
不过,若在同一案件内,对多个无辜者进行肆意殴打,则不视为多次情节。
我们将多次认定为至少三次(包括三次)。
在此基础上,若单次行为并未构成犯罪,例如在同一公共场所随机对多位在场人员进行殴打;
或是在同一地点同时持续性地强拿硬要,那么也会被视作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寻衅滋事案件中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由此可见,寻衅滋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之前因为三次寻衅滋事行为被治安拘留过,随后又寻衅滋事的话,不管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对多次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治安寻衅滋事怎么撤案
该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特定情况的,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特定情况是: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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