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法律层面上,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被视为同一概念。
依据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条款,我们正式将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称之为劳动能力鉴定。
当工伤职工的伤势达到相对稳定阶段时,若不幸产生了残疾现象且严重影响到了其劳动能力,亦或是在停止工作及留职休养期间已然期满后,此时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便应及时地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在这一过程当中,若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给出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则可在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的第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乃是最终结论。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工伤鉴定即是伤残鉴定,无论是从鉴定场所还是针对对象,它们皆属于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的,是为评定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性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了,后续该怎么处理
工伤鉴定下来以后的做法如下:
1、核对鉴定结论看鉴定的结论是否存在问题。
2、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具体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
3、申请工伤赔偿。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鉴定是不是伤残鉴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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