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释与假释这两种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之处,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它们所适用的对象不尽相同。
按照规定,保释通常适用于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尚未获得法院审判确认的犯罪嫌疑犯人;
相比之下,假释则更侧重于已经经过司法程序宣判并且已经服刑相当长时间的罪犯群体。
其次,对于具体实施的时间,保释通常发生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
而假释的落实,则需要罪犯完成原定的刑期之后才能够进行。
另外,在申请保释所需满足的特定条件上,也有所差异。
保释主要适用范围包含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独立刑等罪行的嫌疑人,以及患有严重疾患、或生活无法自理者等等;
然而,假释的要求显然更加苛刻,例如,要求罪犯必须已经获得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且其刑期需超过一段时间,同时需要他们高度自律地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投入教育改造工作,只有切实表现出悔过的决心,并且不存在再度犯罪的潜在风险时,才有资格申请假释。
最后,涉及到负责审批的机构,保释程序通常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三家机构联合决议;
相较之下,申请假释一般大多由狱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
总的来说,保释实际上是法官在法院裁判前采取的一个暂时性的应对措施;
而对于已经获批判刑的囚徒而言,假释则可以视为对其刑罚执行方式的适度调整和转换。《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保释和假释有什么区别
假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假释是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满足法定条件时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假释和保释有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是针对已经被法院判决的;而保释还是在法院判决前,即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
(2)期限不同。
(3)适用的条件不同。
(4)适用的机关或者说决定的机关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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