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代签合同纠纷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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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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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磋商:在建立良好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合同签署方以和平方式进行相互协商,以期化解争议,此乃首选之方案。2、调解:倘若合同签署方无法在平等的原则下达成共识并开展协商工作,他们有权请求我国相关机构进行调解。
卖房代签合同纠纷怎么办

一、卖房代签合同纠纷怎么办

关于买卖房屋所引发的契约争议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磋商、调解、仲裁及诉讼

1、磋商:

在建立良好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合同签署方以和平方式进行相互协商,以期化解争议,此乃首选之方案。

2、调解:

倘若合同签署方无法在平等的原则下达成共识并开展协商工作,他们有权请求我国相关机构进行调解。

例如,若一方或者双方均属于国企,则其可以请求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依据法律规定,上级主管部门需在公正无私的前提下判断孰对孰错,进而进行调解,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干涉。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合同管理机构、仲裁组织以及法庭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3、仲裁:

如果合同签署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同时又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他们可依照原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在棍端矛盾实际发生之后双方所协商达成的仲裁协定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4、诉讼:

若原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且事发后也未商议出明确的仲裁协议,则合同签署方可将该案件提交至法院,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购房定金合同纠纷怎么办

购房定金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是有约定纠纷解决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

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或其他方式等。

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卖房代签合同纠纷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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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途径是协商,这是基于双方诚信和平共处的原则,通过彼此间的对话沟通来解决争议的最优选择。第二个方式即为调解,若当事人无法就协商达成共识,可请求相关部门介入并进行调解,例如当一方或双方属于国企时,他们有权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提出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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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博览中心商业
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商业信息管理系统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4日送货,并于2012年2月15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2013年9月3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160000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陈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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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商:合同各方当事人应秉持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致力于通过彼此间相互理解与谅解来化解纷争,最佳解决策略之一;2. 调解:若双方无法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共识,则可诉诸相关的机构进行调解。诸如,双方中有一方或双方都属于国企背景的,可以请求其上级主管部门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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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知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知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博览中心商业
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商业信息管理系统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4日送货,并于2012年2月15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2013年9月3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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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陈
2014年月日
我是一家小店的老板,最近因为经营问题要把小店盘出去,但是最近有很多纠纷,请问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如下,审判长、审判员:
A有限公司诉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我受某A有限公司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购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公司与公司,向A公司订购货物的购货商是公司,而不是某实业有限公司。
1、1994年以来,直至本案起诉前即2000年7月,公司一直向A公司购买有关原材料油漆。通常的购货方式是通过电话联系后,由A公司委托他人(即某A有限公司)将货物送往B公司经营场地,并由B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签收确认。
2、B公司付款方式及其股东的变更,不能改变其作为购销法律关系主体(即购货方)的地位。
公司是中外合作企业,其成立时的外方股东是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公司的所有注册资金及总投资款均由实业公司承担投入,换言之,公司成立时,虽然在法律上其与实业公司是不同的主体,不同的企业法人,但实质上完全均由一家企业所操纵,直至1998年1月,公司的外方股东变更,即实业公司将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及债务转让给另一香港企业。正因为如此,1998年1月前,公司向A公司购货后,为方便结算,其委托在港的股东(实业公司)代为支付货款,1998年1月后,公司则向A公司直接支付货款。
公司的付款方式的改变,以及其股东的变更,均不能使其购销法律关系主体(购货方)的地位发生变化。因此,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
3、公司当庭确认其收到A公司交付的货物,但认为其仅是代为收货,而购货方是实业公司,其唯一证据为实业公司于1998年1月30日出具的声明。
本代理人认为该声明是不真实的,不是1998年由实业公司出具的。它的不真实性有三点:第
一、该声明称与A的货款已全部结清,但从庭审调查看,本案涉及的货款实业公司没有代为支付。其代为支付的部分货款的支票,因金额不足已停止支付。所以,本案涉及的货款,公司与实业公司均未支付。第
二、该声明称实业公司指定公司代为收货是不真实的。实业公司从未向A公司订购货物,本案事实是公司订购货物后,为方便结算,由在港的股东代为支付货款。而该声明却称公司是实业公司来料加工国内生产厂。实业公司现已破产,很明显公司代收货物的说法显然是为了逃避债务。第
三、从该声明的内容及时间看,它是不真实的。因为它是实业公司针对1999年潮阳某A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诉讼而专门出具的。实业公司不可能在1998年1月股东变更时,就预知一年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提前作出声明。
我一个亲戚最近陷入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她现在急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一用,我们想请万能的网友帮一下忙,有没有富有法律知识经验的朋友,给我们一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范例,供我们参考一下,谢谢大家了!
[律师回复] 您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问题比较简单,如下所示:
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人。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被告严重违约的分析:
合同没有约定被告解押的具体期限,并不等于被告就可以一直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原告是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办理解押手续的。
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及时履行解押手续义务。
被告先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有被告一直没有解押的行为事实为证。
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迟迟推辞不予解押。从一月份到六月份这么长的时间里,原告一直多次要求被告解押,中介约了四次解押时间无果,也试图协调过了二三十次,原告甚至表示愿意出解押款,被告都不予以配合,一直无故推辞,不予解押。此一行为事实足以说明,被告已经严重违约。
被告后又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有证人及相关微信为证。
推了几个月后,被告干脆声称“你们想怎办就怎么办”。在发给原告的微信上,被告更明确表示“……如何解除合同联系136××××(被告妻子号码)……”。其违约之意,至此完全明确地暴露无疑。
被告辩称原告违约不成立,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一次性付清全额房款,原告违约”,是站不住脚的。
结合买卖合同第五条以及二手房买卖实践,买卖合同第四条的“立契”,并不是指2016年1月1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而是指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被告之前说过解除合同,但法庭上又否认说过解除合同。鉴于被告的严重违约,原告当庭表示,就算被告没说过解除合同,那么原告也予以解除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就算没有约定解押期限,被告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被告违约责任的分析:
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原告办理贷款费用。
双方同意,定金由中介代收,合同第三条也明确约定,定金由中介代为保管,且二手房买卖实践中,都是这样的。因此,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定金,是站不住脚的。
鉴于定金的实践性,合同约定和实际交付的定金不一致,应当以实际交付的定金一万元为准。定金有解约定金、履约定金等等之分。本案的定金属于履约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为了履行合同,及时办理了贷款手续,为此花费的费用,被告也应当予以完全赔偿。
被告应当赔偿价格上涨差额,价格上涨差额属于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价格上涨差额的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即可得利益损失。
被告应当赔偿的价格上涨差额的确定。
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认为,“第一种为对比法,又称差别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第二种方法为估算法,是指人民法院在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或者难以准确地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463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本案虽不在上海,但法理一样,可供法院予以参考。
庭审中,证人作证,涉案的房屋,最少上涨约八万余元。原告也曾申请对涉案房屋予以评估,以确定房屋上涨的数额。对于评估出的数额,原告保留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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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有买房子了,但是现在对于合同有一点纠纷,因为对方违约了,申请了诉讼,就需要写一份代理词,我想请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庭审前搜集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证据交换,参与了法庭调查、质证。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与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发表如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原告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就所诉事实所主张的金额与本案实际金额出入很大。
原告以被告不履行两份《电缆供货合同》(分别签订于2014年7月10日,2014年9月24日)所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并称合同总价款为12158060.24元,目前仍欠款3537269.54元。这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事实上并非如此,原、被告所签订的两份《电缆供货合同》的总价款为9028788.4元(6934388.4元+2094400元),合同为电缆固定单价合同,数量按项目具体数量为准,截止原告起诉时止,原告共给被告送电缆及其附件价款为9167574.64元(其中电缆8958956.282元,附件208618.358元)[被告的第一组证据供货、收货凭证及出、入库汇总表(第1-471页),第八组证据退货材料汇总表(第787-792页)],被告已给付货款现金金额为5955174.68元(其中电缆款5872710.03元,附件款82464.65元),以房抵债金额666953元(332994元+333959元)(详见被告第二组证据第560-561页),合计支付电缆及其附件价款为6622127.68元[被告第二组证据第472-561页,第七组证据第757-786页],被告仅欠原告货款为2545446.96元。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的金额均包括了与本案无关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所涉款项,实际上是原告以两份电缆合同起诉了三份合同(其中一份为电线合同)的价款。因此,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称,关于2014年5月4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电线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716840.3元,已履行完毕,所欠货款全部为电缆款,显然是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实际的履行情况。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数量按项目具体数量为准,原告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根据被告项目的需求继续提供和补足了货物,总价款也远远超出原告所说的合同价款。所以,此合同仍未履行完毕。同样,如果按原告此种说法,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两份电缆合同价格总计9028788.4元(实际价款为916754.64元),何来总价款12158060.24元?所以原告的说法不成立,此三份合同都未履行完毕。
二、关于2014年5月4日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晋州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2014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的管辖权法院为需方人民法院(即怀仁县人民法院)。而且,就此合同争议被告已向怀仁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缴纳了诉讼费用(详见证据六的第756页),所以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无管辖权,该合同所涉价款不应该由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三、被告未支付原告电缆及其附件价款2545446.96元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不支付原告电缆及其附件价款是因为原告所送的电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详见证据四的第702-704页)。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不支付原告的货款是被告依法行使的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被告对此合同的产品质量纠纷保留诉权。 尽管原告辩称,货物已交付,被告未在检验期内提出质量问题并投入使用。但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期间,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检验期应为两年。根据《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的第十八条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以法律规定的期间为准,所以检验
期间应为两年,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的时间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的证据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所请求的价款金额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和采纳!
代理人:
你好律师,我哥哥在结婚的时候是买的二手房,合同是别人帮忙签订的,现在遇到了纠纷,请问二手房买卖代签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呢?
[律师回复]
1.卖家以老人年迈,行动不便为由,由她女儿代签了协议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老人让女儿代签,还是女儿主动和你说代签。如果是老人让女儿代签的话,只要你能证明,那么你们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2.如果是女儿主动说代签,而女儿并没有拿到老人的授权委托的话,确实是属于合同中的效力待定行为。这种情况下,你应该直接给老人催促,问她是否承认女儿的代签,如果承认的话依然是有效合同
3.如果老人真的不追认,那么合同就是无效,那你只能尽快收集证据起诉代签的女儿。你所要求的赔偿范围应该是: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赔偿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关键点在损失的范围,你可以尽情的要求对方赔付房子的差价,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就可以提,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就能拿到赔偿。依据是合同法58条
你最坏的结果,不在于合同因为代签而无效,而在于你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有多少损失。如我第3点所分析,有证据你就能要到赔偿,没证据就要不到。所以如果真的发生第3点的内容,请务必马上请律师帮你收集证据应对诉讼,多一份证据就多一份弥补损失的希望
衷心希望你能顺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我的建议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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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产委托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组织调解解决。若无效,可依据合同具体条款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必须履行,否则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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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今年我买的这套商品房出了一点问题,现在只有请律师帮忙解决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代理词如下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贵委受理的汤某某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4月2日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汤保娥委托,指派我们参加庭审,现结合开庭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及时协助申请人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被申请人的权属登记办理协助义务,但并未具体写明该义务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双方未明确约定办证期限,并不意味被申请可以无限期拖延协助办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办证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此案标的物为现房,即已竣工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协助办证期限最长应截止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即2002年11月28日。
被申请人宣称一直未能办证系由于其与案外第三人武汉市广宇实业发展总公司(现变更为武汉市广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申请人所在楼盘纠纷引起,因对方未能完全履行合作义务而导致办证不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作事项未能妥善解决不能成为对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
二、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为申请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此案中,申请人(买受人)对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被申请人(出卖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商品房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具体的损失亦难以评估,故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由于此案中的合同标的系现房,即已竣工房屋,逾期计算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即2002年11月28日。
法释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于2002年8月28日,显然适用法释。
此外,此案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名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与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住房[2000]200号)完全一致。无论从名称还是内容来看,均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完全适用法释。
综上,仲裁庭应依法支持申请人逾期办证损失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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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纠纷律师代理费怎么收
具体的律师费用需根据所涉及案件的总价值来决定。通常情况下,处理房屋纠纷相关问题的律师费用起始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若诉讼标的价值超过5,000,000元,则律师费将依据3-5%的比例收取。以计时制收费方式计价时,每小时收取的费用介于人民币200至30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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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关于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有可以参考的吗?有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之委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参与其与中国中铁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审查了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庭审质证。现我们就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提请法庭采纳。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中国某某某建设总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重庆分公司)系中国中铁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某某某建设总公司)下属分公司,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承接了合川工业园区磁悬浮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生产一期项目。2010年9月27日,原告与某某某重庆分公司经友好协商,就原告磁悬浮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生产一期项目供应钢材一事签订了《钢材供货合同》,约定了供应钢材的有关事宜,其中付款方式双方明确为:“从送第一批货的当日起,乙方(注:即原告)为甲方(注:即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垫支的时间为两个月,两个月到期付款后,实行月结,每月30日对账,次月5日前付清所供货款。甲方以转账支票或现金支付”。同时,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付清货款为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应钢材的义务,2011年5月6日,经原告与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所属合川工业园区风力发电机项目部对账,确认自2010 年10月29日到2011年4月26日止,原告累计向某某某重庆分公司供应钢材140
3.314吨,总金额7402920.92元, 某某某重庆分公司于 2010年12月29日支付货款50万元,2011年1月27日支付货款119
2.32元,2011年4月20日支付违约金40万元,尚欠货款 690172
8.6元。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催收上述货款,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拒绝支付。2012年3月21日,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注明未清理部分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一)关于供货数量及货款金额问题
关于供货数量及价款,某某公司提交了钢材供货合同、标注有供货数量及价款并有某某某重庆分公司人员签字确认的提(送)货单以及对账单,已经足以证明供货的具体数量为140
3.314吨及货款金额为7402920.92元人民币,扣除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50119
2.32元,尚欠货款金额为 690172
8.6元。
(二)关于付款时间问题。
《钢材供货合同》明确约定方式及时间为:“从送第一批货的当日起,乙方(注:即原告)为甲方(注:即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垫支的时间为两个月,两个月到期付款后,实行月结,每月30日对账,次月5日前付清所供货款。甲方以转账支票或现金支付”。根据本案的具体送货情况,某某某重庆分公司的应付款时间如下:
送货日期数量(吨)货款金额(元)应付款时间
20
10.
10.29-20
10.1
2.2910
10.246529119
2.322010年12月30日
201
1.0
1.01-201
1.0
1.1112
3.844669220.862011年2月5日
201
1.0
2.274
1.74822570
8.382011年3月5日
201
1.0
3.01-201
1.0
3.0910
6.60257312
6.562011年4月5日
201
1.0
4.12-201
1.0
4.26120.87464367
2.802011年5月5日
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均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钢材供货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付清货款为止”,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由于《钢材供货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较高,原告主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原告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过高的问题。
(四)关于发票的问题。
由于本案中的钢材供货系分批次供货,合同中并未约定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因此,通常来说,在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原告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但该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在实践中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每次付款金额开具发票,另一种是待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后再开具一张总的发票。实际上是由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来确定的,如果某某某重庆分公司需要原告按照每次付款金额开具发票原告就会按照其要求开具,如果某某某重庆分公司需要待其付完全部款项后再开具发票,原告就会在得到全部款项后开具发票。总的来说,本案中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并未要求原告分批开具发票,原告就没有分批开具发票的义务,因此原告并未违约。另外,由于合同对于原告何时开具发票没有约定,也就谈不上违约。
退一万步说,假设原告没有开具其已付款的发票构成违约,但这仅仅属于未履行附随义务的轻微的行为,某某某重庆分公司不能据此拒绝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主要合同义务。从先履行抗辩的角度来说,原告何时开具发票合同并无约定,因此,原告开具发票的时间与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之间并无先后履行顺序,也谈不上先履行抗辩的问题。
另外,被告主观臆断其支付货款后原告不会为其开具发票,进而据此不支付货款是极其荒谬的。
(五)关于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的问题。
《钢材供货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因此而造成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依照该约定,原告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如原告败诉则由原告自行承担,如原告胜诉,则应由被告承担。
(六)关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民事责任问题。
中国中铁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由中国某某某建设公司总公司经两次名称变更而来,实属同一法律主体。
依照《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国某某某建设总公司重庆分公司”系“中国中铁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中国中铁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契约遵循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双方就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和律师费都在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幅度内,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早已预见到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否则,就应该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诉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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