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库买卖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该司法解释)第一款所述,“本解释所衍生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此法定名词下统一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完工或已经竣工的房屋向公众销售,同时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购买者,而购买者则需支付相应的价款作为对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产”是否包含车位、车库作出准确界定,此外也并没有明确是否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者所签署的车位及车库买卖合同纠纷纳入其规制范畴之内。
车位和车库均为商品房的附属配套设施,若开发商与买受者据此签署了所有权转移协议的车位和车库买卖合同,原则上他们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受《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约束。
然而,具有民防性质的地下停车场因非商品房的固有属性,故开发商对其出售以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并不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管辖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如何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产纠纷,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调解。
房产纠纷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事纠纷调解,包括房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调解解决无效的,房产纠纷双方可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房产纠纷双方必须执行。
3、诉讼。
如仲裁结果双方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用诉讼的途径解决房产纠纷,当事人就需要找专业的律师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车库买卖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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