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找谁仲裁
若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品质问题,最先应当积极联系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沟通与协调,因为在购买房地产产品的过程中,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签署有明确的合同协议。
显然,房地产开发商被视为该产品的制造商以及销售代理人,他们必须为其所提供的商品负责到底,并对可能存在的质量瑕疵予以全额赔偿。
而在得到赔偿之后,开发商也需依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进一步赔偿责任。
若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您对此方法并不满意时,您有权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其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审查或者通过投诉方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此外,您本人亦可直接委派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权威机构对争议物业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和评估,其得出的鉴定报告将能够作为衡量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倘若以上的手段皆无法解决您的困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具体情况的考虑,您还有权利向公正的仲裁机构求助或选择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情况下,您不妨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利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能退房吗
开发商未按时交房的,经催告三个月仍未交房购房者可以申请退房。
购房者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开发商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要求开发商尽快履行该合同;
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购房者可以行使解除权,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等进行相应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找谁仲裁”,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