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找谁解决
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您应当优先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您与该公司之间存在直接且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身为商品房的制造商以及销售商的开发商应对商品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最终责任。
在具体履行赔偿义务时,开发商通常会先向购买者支付相关款项,随后依据商品质量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按照合同约定向对应的责任单位追究赔偿责任。
2、倘若开发商并未妥善处理或您对于其回复结果不满,您有权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构提出申请以请求其组织鉴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效投诉。
购买者亦可选择直接委托持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权威机构对所购房产进行全面检测评估,其得出的鉴定报告可作为日后进行民事赔偿诉讼的重要证据。
3、若是上述两条途径均未能奏效,购买者可考虑通过提起仲裁程序或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在上文中提到的各个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购买者有权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自身实际情况向开发商提起诉讼程序。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的购房者能退房。
可以退房的情形有:
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
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
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找谁解决”,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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