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有质量问题咋样维权
若发现产品品质存在瑕疵,则应先寻求开发商协商解决,由于购房者负责与开发商签订相关合约,故而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
而开发商因其在房地产业中的特殊身份及相应的职责范围,被定义为该商品住宅的生产商以及销售商,理应对其所售出的房子的品质负有终极责任。
如果开发商对此事置之不理,或者相关解决方案未能让购房者感到满意,那么他们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方进行组织评估或者向建设部门投诉。
当然,业主也可以选择直接将鉴定权委托给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来进行房产鉴定,鉴定结果将被视为民事赔偿的有效证据。
最后,当所有的途径均告失败之后,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案件状况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购房者如果购买的是普通商品房,且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即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则该协议有效,借名人的主张可以支持。
但一旦房屋已经被查封、过户给善意第三人或者存在其他不能过户的原因的,借名人要求出名人办理过户的主张不能成立。
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则双方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侵害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
购房者即使是借用父母的名字买的房子,但是不动产登记之后就发生物权效力,登记产权人就被推定为房产的所属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产权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
法院通常会综合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合同、房屋产权证的持有情况以及对于借名购房的事实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有质量问题咋样维权”,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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