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维权找哪个部门
若购房者察觉到商品房存在质量纠纷,首当其冲应联络开发商寻求解决方案。
由于购买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且直接的契约关联,开发商须承担起商品房生产及售卖环节所产生的所有质量责任。
在针对实际情况作出评估后,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者履行赔偿约定,并依照相关合同条款进一步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赔偿。
若经开发商尽力解决但效果仍然未达购房者预期,或者购房者对由开发商所提供的解决策略不满,购买者即可向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其组织专家团队深入剖析问题本质并给出公正评价;
同时亦有权拨打建设施工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表达自身诉求。
在此基础上,居民还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历的专业机构,对所购房屋展开全面、细致且准确的相关鉴定工作,所得出的鉴定结果将成为维权过程中的有力证据。
若通过以上多种方式未能达成理想效果,消费者仍可能根据相应法律条款以及个人实际情况,向开发商发起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一房两卖怎么办
开发商一房两卖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维权找哪个部门”,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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