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缘故引发的施工延误交房的情况下,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载明的第十七条第二款项之规定,若逾期交房,则应依照逾期交房期间,相关此部分主管部门公开或认可的、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测出的同片区类似物业租金为基准来予以判定损失金额。
同时,从开始实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项明确表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在出现一方违约行为时,据违约情节向另一方提出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赔偿;或者约定违约造成损失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能退房吗
开发商未按时交房的,经催告三个月仍未交房购房者可以申请退房。
购房者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开发商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要求开发商尽快履行该合同;
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购房者可以行使解除权,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等进行相应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拖欠违约金如何讨要”,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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