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精装新房质量问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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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买精装房后遇质量问题,业主可向开发商申诉并索赔。开发商应负责修复问题,如协商无果,业主可要求退房维护权益。若协商不成,建议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精装房是开发商交付时已完整装修的房产,业主只需添置少量家具即可入住,也称“成品房”。
带精装新房质量问题怎么办

一、带精装新房质量问题怎么办

关于购买精装房屋后出现质量问题,业主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申诉并寻求合理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敦促开发商对存在问题的公寓进行必要的修复和善后工作,以妥善处理由商品房产生的裂缝问题。

若经多次沟通无果,业主完全有权利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从而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目的。

倘若协商仍未顺利达成,建议业主采取法律途径,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协助解决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精装房,实际上则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产之际,已为产房进行完整装修,只需业主再添置少许家具等配套设备,便可直接迁入居住的房产物业,亦被通俗地称为“成品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开发商交房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找开发商赔偿。

根据城镇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房屋有质量问题,可以直接找开发商或者找物业要求赔偿,双方无法协调的可以找房管部门投诉。

购房者购买房屋都会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出现纠纷时法院判断的依据首先就是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带精装新房质量问题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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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精装修房子,如果质量存瑕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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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存瑕疵滕先生于2013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选购了一套面积为270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房屋使用,并就精装修部分通过附件的形式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2013年7月初,滕先生和工作人员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滕先生发现其房屋内几个房间理石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的理石不平整且个别理石有裂纹迹象等其他装修质量瑕疵问题非常严重。看房后发现存在的诸多装修问题让腾先生十分上火。于是腾先生遂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协商要求对以上发现的装修质量问题签订了整改计划,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以上问题必须全部解决。时至7月31日止,滕先生再次联系开发商时,并没有获得整改后的房屋,而此时腾先生购买的家具已基本到货但因房屋不能交付而无法存放。滕先生遂提出退房,但开发商的意见是其销售的商品房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情形,根本没有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不可能为滕先生退房,而是继续整改并催促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款,而滕先生以交房时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且已过交房日期仍未实际入住使用而提出抗辩,直至2014年2月15日才领取新房钥匙,滕先生就迟延交付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诉至要求开发商支付因迟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损失。
二、因精装修部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构成延期交房精装修引发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开发商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从侵权角度看,如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损害,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失。从违约角度看,交付的房屋精装修工程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要承担整改与赔偿的责任延期交房,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除出卖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免责事由,都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房屋虽按约定时间交付,但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购房人认为整改期间应当属于延迟交付,而开发商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之上进行的,不存在延迟交付责任。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来看,“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笔者认为,此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单纯地指因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缺陷而产生的返工费、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更应包括因维修整改导致延长交房期限而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迟延交付损失,明确了开发商应对此情形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精装修房子有质量问题应该找什么部门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签订精装修房合同必须要慎重,目前,精装修房适用的合同其实是由“毛坯房买卖合同+装修条款”组合构成。实践中,具体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其附件三的装修部分中约定全装修的内容、标准等;二是通过签订有关全装修具体内容、标准的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由于装修条款将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权利,因此,无论选择何种约定方式,购房者都应明确以下几点: 1、应约定装修的违约责任   精装修往往项目繁多且内容具体,约定必须是的、细化的,如:何种质量问题属根本性违约,购房者可据此拒绝收房或选择退房;何种行为可视作开发商未按时交房。另外,还要约定装修纠纷的解决方式。    2、应具体约定装修项目和质量标准   如有些购房者仅笼统约定内外墙、卫生间等“大”装修项目,这样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极易因细节问题产生争议。因此,双方必须详细约定装修验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以确保装修质量。    3、应确认装修项目的后续变更   精装修过程中,购房者可能会考虑变更原有的装修约定,为避免争议,双方应事先约定如何处理此类变更。如购房者可通过书面的工程变更单来对装修变更提出要求或加以确认,双方还可就项目或工期变更达成新的约定。    4、应明确房屋总价中装修款所占比例   装修房的价款采用总价方式,实际是由房款和装修款构成的。为能确定装修部分的责任,双方可明确装修款在房屋总价中所占的比例或某装修设备、项目的具体价款。   总之,签订全装修房预售合同,装修部分的约定是重中之重。
精装修房子质量问题应该找哪个部门维权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签订精装修房合同必须要慎重,目前,精装修房适用的合同其实是由“毛坯房买卖合同+装修条款”组合构成。实践中,具体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其附件三的装修部分中约定全装修的内容、标准等;二是通过签订有关全装修具体内容、标准的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由于装修条款将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权利,因此,无论选择何种约定方式,购房者都应明确以下几点: 1、应约定装修的违约责任   精装修往往项目繁多且内容具体,约定必须是的、细化的,如:何种质量问题属根本性违约,购房者可据此拒绝收房或选择退房;何种行为可视作开发商未按时交房。另外,还要约定装修纠纷的解决方式。    2、应具体约定装修项目和质量标准   如有些购房者仅笼统约定内外墙、卫生间等“大”装修项目,这样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极易因细节问题产生争议。因此,双方必须详细约定装修验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以确保装修质量。    3、应确认装修项目的后续变更   精装修过程中,购房者可能会考虑变更原有的装修约定,为避免争议,双方应事先约定如何处理此类变更。如购房者可通过书面的工程变更单来对装修变更提出要求或加以确认,双方还可就项目或工期变更达成新的约定。    4、应明确房屋总价中装修款所占比例   装修房的价款采用总价方式,实际是由房款和装修款构成的。为能确定装修部分的责任,双方可明确装修款在房屋总价中所占的比例或某装修设备、项目的具体价款。   总之,签订全装修房预售合同,装修部分的约定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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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安装工程质量问题怎样防范
1、加强生产前的技术准备工作。2、加强产品制作工艺及完整性。1、定期组织生产工人参加技能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构件加工过程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台帐资料。2、钢构件出厂前,表面应均匀涂刷防锈漆,运输过程应有成品保护措施,运抵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钢构件再次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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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精装修商品房质量存瑕疵引发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存瑕疵滕先生于2013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选购了一套面积为270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房屋使用,并就精装修部分通过附件的形式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2013年7月初,滕先生和工作人员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滕先生发现其房屋内几个房间理石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的理石不平整且个别理石有裂纹迹象等其他装修质量瑕疵问题非常严重。看房后发现存在的诸多装修问题让腾先生十分上火。于是腾先生遂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协商要求对以上发现的装修质量问题签订了整改计划,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以上问题必须全部解决。时至7月31日止,滕先生再次联系开发商时,并没有获得整改后的房屋,而此时腾先生购买的家具已基本到货但因房屋不能交付而无法存放。滕先生遂提出退房,但开发商的意见是其销售的商品房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情形,根本没有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不可能为滕先生退房,而是继续整改并催促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款,而滕先生以交房时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且已过交房日期仍未实际入住使用而提出抗辩,直至2014年2月15日才领取新房钥匙,滕先生就迟延交付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诉至要求开发商支付因迟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损失。
二、因精装修部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构成延期交房精装修引发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开发商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从侵权角度看,如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损害,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失。从违约角度看,交付的房屋精装修工程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要承担整改与赔偿的责任延期交房,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除出卖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免责事由,都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房屋虽按约定时间交付,但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购房人认为整改期间应当属于延迟交付,而开发商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之上进行的,不存在延迟交付责任。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来看,“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笔者认为,此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单纯地指因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缺陷而产生的返工费、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更应包括因维修整改导致延长交房期限而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迟延交付损失,明确了开发商应对此情形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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