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的明确表述,涉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放贷案件,如存在以下举报罪名的情况则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
(1)个人非法放贷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2)单位非法放贷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超一百万元人民币。
就非法放贷罪的具体内容,可分四个部分进行解读:
首先是客体要素,违法发放贷款罪所侵害的目标无疑是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特别是其中的信贷管理制度。
其次是客观要素,该罪行的行为方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未能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仅玩忽职守还滥用权力进行贷款发布,这种行为已经对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构成实质性破坏。
再次是主观要素,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基本上呈过失型态,即行为人为发布贷款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损害往往是基于过失,而这种过失体现得较为明显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最后是主体要素,该罪名的执行主体具有特定身份限制,只有国内注册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才具备执行资格,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行使此项职责,这其中也包含了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放贷罪如何处罚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处罚标准如下: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第1、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4、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2、3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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