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住房拆迁补偿准则:
房屋产权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所征收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确定;
搬迁费用为每平方米20元,算作两次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每平方米25元来计算,如果逾期未迁出,在第12个月以内,每月应额外增加50%的费用,从第13个月到第24个月的这段时间里,则每月额外增加75%的费用,而超过24个月的时段,每月将额外增加100%的费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表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要的规定执行。
二、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表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
2、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3、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施种植面积计算。
4、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裁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末确定使用期限但己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6、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届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7、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水利工程补偿,技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购移机费标准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接住房补偿。
8、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技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摈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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