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资质投标是否构成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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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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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挂靠是违规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影响工程质量。可向管理机构或法院投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无资质施工人员使用有资质公司名义签协议均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使用他人名义投标或虚假手段操作,情节严重者将承担行政、赔偿及刑事责任,如串通投标罪、欺诈罪等。违反建筑施工法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因此,借用资质投标违法且后果严重。
借资质投标是否构成犯罪

一、借资质投标是否构成犯罪

违规行为,工程挂靠被视为一种违规行为,将会承受严峻的违约责任

工程挂靠行为或许会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深远影响。

您可向建筑工程管理机构或法院进行投诉举报。

承包商若实施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作或者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助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与其他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则该行为的有效性会受到质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款,投标者使用他人名义开展投标或者采取其他虚假手段进行操作的话,倘若情节严重,除了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赔偿责任以外,还有可能遭到刑事指控。

举例来说,串通投标罪欺诈罪等均可因这种行为而诱发。

此外,如果这一行为触犯了有关建筑施工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当事人也有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如禁止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等。

因此,借用资质进行投标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诉讼。《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借资质投标违法

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在平时招投标领域很常见。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投标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会有:

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借资质投标是否构成犯罪”,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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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资质投标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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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借用公司资金投资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私自借用公司资金投资是否构成犯罪,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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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投标人借用三家投标单位资质,可以进行投标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总公司与分公司不能参与同一投标。
  施工投标的限制性规定如下:
  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不得投标;
  
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9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交公部发[2006]5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1、不得投同一标段的限制情形有:
  (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2)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3)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2、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有:
  (1)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2)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
  四、铁建设[2010]205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1、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
  注: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总公司所属的局级施工企业。
  
2、母子公司在同一标段不能同时通过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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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中借贷投资是否构成犯罪
挪用资金罪的界定需关注两大核心要素:一是资金用途,即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资金用于个人非业务领域的借贷或投资;二是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数额(如1至3万元)且未按时归还或用于盈利、非法活动。同时,主观上的故意亦是关键,行为人须明知资金归属单位仍故意挪用。满足这些条件,方可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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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在一次同学交流会会上提到了危险物质罪,我对这个比较感兴趣,请问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亲属证明。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你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千万别遗忘了你的公证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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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由哪些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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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投放危险物质罪指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
一、犯罪构成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如果存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尚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114条论罪处刑;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发生了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论罪处刑。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按照刑法第i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应对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足以造成公共危险有所认识。如果行为是出于过失而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刑法第115条第2款论处。与罪不同:前者是要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畜类严重中毒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只是以投放危险物质作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个人。
二、量刑标准处罚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界定标准
1、本罪与故意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采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故意罪。如已危及了公共安全,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毒罪是不同的。
3、本罪与故意毁坏财务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采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毒害特定的少量牲畜、家畜的,属于故意毁坏财务罪;如果毒害大量的牲畜、家畜,可能造成数额巨大的损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5、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在客观方面,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而本罪则没有任何限制;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本罪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而本罪是故意。
6、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我有一个同学,他父亲最近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我同学很担心,问一下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怎么处罚呢
[律师回复]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 概念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所在。  
三、认定
(一)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都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是,
(1)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处理。
(3)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体要件责任年龄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三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而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  
四、处罚依照本条规定,犯过失投毒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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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由什么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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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司借三家公司资质去投标,合法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总公司与分公司不能参与同一投标。
  施工投标的限制性规定如下:
  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不得投标;
  
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9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交公部发[2006]5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1、不得投同一标段的限制情形有:
  (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2)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3)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2、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有:
  (1)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2)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
  四、铁建设[2010]205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1、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
  注: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总公司所属的局级施工企业。
  
2、母子公司在同一标段不能同时通过资格预审。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触犯串通投标罪会判几年
[律师回复] 串通投标罪开放分类:法律、犯罪、法学、罪刑、经济犯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投标具有要约性质。其要件主要有:

1)应指向招标人;

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

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招标;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即指定两个以上的人参加招标,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特定招标。即指定一个对象(声誉信用、技术较高者)来投标。除特定招标外,一般是招标投标。即以招标的表示,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申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际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际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际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辅恭滇枷鄄磺殿委东莲胁从犯。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三、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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